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