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