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病媒昆虫、啮齿动物进行防除;

(二)对停留在国境口岸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实施检验,并对运输、供应、贮存设施等系统进行卫生监督;

(三)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致死的尸体,实施检查、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监督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粪便、垃圾、污水进行清除和无害化处理;

(五)对与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因素实施卫生监督;

(六)监督国境口岸周围内采取防蚊措施的执行;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人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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