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