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所退票据的种类;(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退票时间;(四)退票人签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