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