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章 飞行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时,应当保持空地联络畅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