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第十六条有效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