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三章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十四条有效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