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十七条有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