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文书送达第一百零七条有效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五)税务检查通知书;(六)税务处理决定书;(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八)行政复议决定书;(九)其他税务文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