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十三条有效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