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