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