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