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通航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