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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有效

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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