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三条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一)恶劣天气;(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