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二条有效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