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如实际经营期未达到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年限,应当依法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