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的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