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0年8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