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一条有效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