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