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有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