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八条有效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