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