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