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