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第六十二条有效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