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