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