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