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第四十四条有效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