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第四十三条有效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二)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