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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