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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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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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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