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