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原料血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