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