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有效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