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第十八条有效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