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熏蒸和消毒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视情节取消其熏蒸、消毒资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