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十五条有效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三)变更进境口岸的;(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