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十二条有效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