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密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