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密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