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密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