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程序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