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三条已废止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一)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二)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三)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四)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五)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