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十九条有效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